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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178号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马路河。经营者:邓波,男,1986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浏阳市。诉讼代理人:邓立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中华北路。法定代表人:罗国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平,贵州文冈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贵州构皮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余庆县运达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李国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屈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