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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顾某某等与张某某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顾某某,刘某,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宿州安杰中西医结合医院,安徽安杰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顾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宿州大道与钟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756026631。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州安杰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宿州大道与钟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300MJA73288Y。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安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颍州西二环香格里拉二期8栋106、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0908903T。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22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顾某等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5970113.3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本金清偿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执行人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宿州安杰中西医结合医院、安徽安杰典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执行人顾某某等负担16524.25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50896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某某等银行存款5970113.3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本金清偿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6524.25元��本案执行费50896元由顾某某负担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自查封、扣押财产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则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买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乐审判员 王志勇审判员 宋颍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