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传茂与鄄城县欧亚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茂,鄄城县欧亚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367号原告:刘传茂(曾用名刘兴华),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鄄城县欧亚工艺品有限公司地址:鄄城县彭楼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厚玉,经理,住山东省鄄城县。刘传茂与鄄城县欧亚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刘传茂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传茂撤诉。案件受理费16550元,减半收取计8275元,由刘传茂负担;保全费60元,由刘传茂负担,剩余4940元退还刘传茂。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