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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传茂与鄄城县欧亚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茂,鄄城县欧亚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367号原告:刘传茂(曾用名刘兴华),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鄄城县欧亚工艺品有限公司地址:鄄城县彭楼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厚玉,经理,住山东省鄄城县。刘传茂与鄄城县欧亚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刘传茂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传茂撤诉。案件受理费16550元,减半收取计8275元,由刘传茂负担;保全费60元,由刘传茂负担,剩余4940元退还刘传茂。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