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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彭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浑江区人民法院,彭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浑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彭彭。申请执行人浑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彭彭罚金执行一案,(2017)吉060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彭应履行的义务为:缴纳罚金1000.00元,且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彭主动履行1050.00元,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