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彭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浑江区人民法院,彭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浑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彭彭。申请执行人浑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彭彭罚金执行一案,(2017)吉060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彭应履行的义务为:缴纳罚金1000.00元,且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彭主动履行1050.00元,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