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成都瑞盛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办事处,成都瑞盛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南丰大道166号,组织机构代码:74360944-X。负责人姚勇。被执行人成都瑞盛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甫家社区6社,组织机构代码:762267393。法定代表人余列云。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成都瑞盛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腾退土地并支付20000元土地使用费,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谭明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