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跃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跃庆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50号罪犯赵跃庆,男,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常熟市人,大专文化,原住常熟市。2013年1月5日因商标侵权行为被没收商标侵权服装38件和罚款人民币15000元。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熟知刑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跃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美特斯邦威”、“波司登”、“ck”注册商标的服装和标识等相关物品予以没收和销毁。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5月3日至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赵跃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赵跃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赵跃庆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理查明,罪犯赵跃庆,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赵跃庆,在2017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510分。为此,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其中二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四个表扬)。罪犯赵跃庆在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未履行。以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赵跃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跃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