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8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深泽县利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永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泽县利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杜永刚,许彦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480号原告:深泽县利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深泽县建设街23号法定代表人:庞占群,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永刚。委托代理人:崔杏军,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秋法。第三人:许彦。委托代理人:王永青,系第三人丈夫。原告深泽县利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永刚、第三人许彦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泽县利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泽县利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