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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昌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美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美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246号原告:南昌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家新村B区4栋3号,组织机构代码:67499291-5。法定代表人:叶元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美苏,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南昌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美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南昌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昌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云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