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存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存桂,戴义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徐存桂,男,1949年9月24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戴义计,男,1953年4月3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存桂与被执行人戴义计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戴义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义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徐存桂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87元、申请执行费2067.3元。但被执行人戴义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义计被执行人戴荷富已向本院提交发放退休工资的存折,但工资的提取需定期进行,目前尚未达到提取期限。未发现被执行人戴义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存桂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义计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6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戴义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昊审 判 员 柯澄川审 判 员 尤高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付伟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