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溧阳市润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润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824号原告:溧阳市润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清安村委下安头17号。法定代表人:胥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泽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凌,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中,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溧阳市润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溧阳市润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润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市润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51元,减半收取3875.5元,由原告溧阳市润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