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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春和与谭云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和,谭云柱,齐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03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刘春和,男,1955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谭云柱,男,1956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齐云华,男,1961年9月29日生,汉族,吉化北建公司八分公司材料员,住吉林市龙潭区龙川路34-2-1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齐云华银行存款10,860.00元,冻结齐云华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刘春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锐 审判员 姜云鹤 审判员 苏向彬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