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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安和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与安阳高新区华茂商务酒店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和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安阳高新区华茂商务酒店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27号原告:河南安和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秦英建,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高新区华茂商务酒店,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刘海臣,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安和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高新区华茂商务酒店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安和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安和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计4840元,由原告河南安和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代理审判员  宁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明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