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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美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石家庄美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国亮,张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78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关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告:石家庄美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盛世E居B区305室。被告:王国亮,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被告:张金明,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美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国亮、张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振洲审 判 员  闫晓娜人民陪审员  董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殷春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