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3财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现军、于淼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现军,于淼,杨京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75号申请人:李现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于淼,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工区。被申请人:杨京利,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工区。申请人李现军与被申请人于淼、杨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现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淼、杨京利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现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淼、杨京利银行存款1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玲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