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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3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喜凤与吕永升、沈建仓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凤,吕永升,沈建仓,张艳,张武智,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3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喜凤,女,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吕永升,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沈建仓,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张艳,女,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武智,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宏达路中段。关于刘喜凤申请执行吕永升、沈建仓、张艳、张武智、新郑市永泰饲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豫0184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靳明亮所有的位于新郑公路东侧【新土国用(2001)字第026号,地号:6-G15-7-】的土地一宗、查封担保人刘文召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玉前路东庆都花园18-19号楼4单元4层401(房权证:13××39号)的房产一套。现因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2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担保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和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靳明亮所有的位于新郑公路东侧【新土国用(2001)字第026号,地号:6-G15-7-】土地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刘文召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玉前路东庆都花园18-19号楼4单元4层401(房权证:13××39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