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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波、刘春峥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刘春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陈波,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刘春峥,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波与被执行人刘春峥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棣民初字第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孟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