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波、刘春峥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刘春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陈波,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刘春峥,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波与被执行人刘春峥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棣民初字第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孟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