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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6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殿明与赤峰市腾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殿明,赤峰市腾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6565号原告:高殿明,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市腾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欣蕾,经理。原告高殿明与被告赤峰市腾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韩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殿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退回1150元,保全费3020元,邮寄费40元,合计4210元,由原告高殿明负担。审 判 员  张仲辉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人民陪审员  宋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