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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54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楷,男,1974年8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2016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楷与被害人郝某某曾合伙投资建设工程,双方因投资款项和利润分成等问题产生矛盾。2016年8月8日6时许,宋楷找来“小葵”及其他三人(均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小太平路科委综合楼被害人郝某某办公室,对正在睡觉的郝某某使用木棒及拳打脚踢,致其左肩部及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左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017年4月8日,被告人宋楷与被害人郝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宋楷一次性赔偿郝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0000元,郝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宋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收条、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人胡某某、孙某某、孙某、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楷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书;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楷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郝某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是共同犯罪,宋楷是主犯,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宋楷积极赔偿郝某某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美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