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涛与汪明月、汪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汪明月,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808号申请人:宋涛,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兰州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汪明月,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汪涛,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系汪明月之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宋涛与汪明月、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明月所有的车牌号为宁AXX**号车辆户籍、冻结被申请人汪涛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屋产权产籍以及被申请人汪涛所有的两辆车辆户籍。案外人孙某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阁楼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涛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汪明月所有的车牌号为宁AXX**号车辆户籍,期限为两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汪涛所有的两辆车辆户籍,期限为两年;三、冻结被申请人汪涛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期限为三年;四、冻结孙某某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期限为三年。以上财产保全价值限于500000元。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荣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光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