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泉执行字第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国汉、张永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汉,张永和,黄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泉执行字第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国汉,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张永和,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黄丽玉,女,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汉与被执行人张永和、黄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泉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后本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偿还本案借款2157123.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滚动查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