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芳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芳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001号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有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至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卢芳明,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芳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岳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曾玉水书 记 员 詹 净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