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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扣押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4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2。本院(2013)确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元、执行费45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伟名下有车号为豫RG70**号雅阁K33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车号为豫RG70**号雅阁K33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焕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