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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华与被执行人段诗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段诗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80号申请执行人赵华,男。被执行人段诗潮,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华与被执行人段诗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6)湘048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52000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瑞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舒 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