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崔桂芳、张晓波等与周建、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芳,张晓波,XXX,张晓燕,张晓珊,周建,袁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469号原告:崔桂芳,女,1939年6月4日生,汉族。原告:张晓波,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原告:XXX,女,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原告:张晓燕,女,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原告:张晓珊,女,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如东县双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袁梅,女,汉族。原告崔桂芳、张晓波、XXX、张晓燕、张晓珊诉被告周建、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崔桂芳、张晓波、XXX、张晓燕、张晓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芳、张晓波、XXX、张晓燕、张晓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师先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