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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楼正明与唐金成、杜红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正明,唐金成,杜红娜,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3079号原告:楼正明,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张莺,男,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金成,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杜红娜,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陈涛,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楼正明与被告唐金成、杜红娜、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唐金成、杜红娜立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并支付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款清之日止);2.被告陈涛对被告唐金成、杜红娜的上述给付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楼正明的委托代理人张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金成、杜红娜、陈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唐金成、杜红娜于2010年6月2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3日,被告唐金成向原告楼正明借款人民币4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并由被告陈涛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后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金成、杜红娜共同返还原告楼正明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陈涛对被告唐金成、杜红娜的上述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涛在履行本案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就其实际清偿额有权立即向主债务人被告唐金成、杜红娜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唐金成、杜红娜、陈涛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