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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简久翔、徐洪琴与被执行人李盛华、徐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久翔,徐洪琴,李盛华,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简久翔,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执行人:徐洪琴,女,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李盛华,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徐静,女,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执行人简久翔、徐洪琴与被执行人李盛华、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川0503执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盛华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后,已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盛华名下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严风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 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