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月红、华丽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月红,华丽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月红,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北南,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峰,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丽茶,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芬,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月红因与被上诉人华丽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5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上诉人吕月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北南,被上诉人华丽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吕月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直到被上诉人出具借条的当天,才第一次听被上诉人说到“来往客”平台。双方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是投资关系。被上诉人一审举出的对话录音存在明显瑕疵,不应成为定案依据。该录音系被上诉人刻意为之,谈话中设置陷阱,上诉人则心急如火,精疲力尽,为拿到借条不敢明确反驳被上诉人的说法,甚至违心奉迎,该对话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被上诉人在对话中强调不是借款,但上诉人未明确认可。二、被上诉人应就其主张收到上诉人205000元系投资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从双方合意、投资来往客平台的具体操作、收益风险归属来看,被上诉人都未完成证明双方存在共同投资或委托投资关系的举证责任。所谓投资来往客平台靠送积分换取收益的说法与收据上通过报税获取收益的说法矛盾。被上诉人华丽茶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相关录音已经明确双方之间就本案诉争款项的往来并非是借款,借条是在上诉人威逼利诱之下出具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吕月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丽茶归还借款本金205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华丽茶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吕月红与华丽茶因经营克缇产品相识。2015年11月23日,吕月红使用邹金坤尾号0671银行卡在华丽茶公司POS机上刷卡250000元(该250000元系吕月红贷款汇入邹金坤账户),该250000元包含归还吕月红之前向华丽茶借款的60000元。2015年11月27日,华丽茶向吕月红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吕月红(190000)壹拾玖万元。2016.1月开始2016.4月中旬2015.11.27华丽茶”,同时在收据底部注明“吕月红讲报税的事情和别人说,本钱拿回去。”吕月红另外现金给付华丽茶15000元,共计交付华丽茶205000元。华丽茶收到上述款项之后,采用手机号码注册账号的方式,投资于“来往客”网络平台。2016年初开始,该平台无法正常运作,投资款未产生收益也未收回。2016年8月至10月,吕月红多次通过上门、微信方式联系华丽茶,希望华丽茶帮忙尽快把钱打给吕月红用来归还银行贷款,华丽茶以公司没有钱、身份证不在身边等理由没有向吕月红汇款。2016年10月30日,吕月红再次上门找到华丽茶,要求华丽茶出具条子,并言明条子出具后和华丽茶一起去公安控告“来往客”平台诈骗,如若华丽茶不予出具条子将控告华丽茶诈骗250000元。华丽茶在与吕月红交涉过程中多次强调205000元系报发票做积分所用,并非向吕月红借款,并按照吕月红要求书写了借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吕月红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仟元正(205000¥)。借款人:华丽茶2016.10.30”,并注明身份证号码。2016年11月28日吕月红以民间借贷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对于205000元款项的交付并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款项的性质。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故吕月红应当对双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成立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和借贷关系生效的借款交付事实进行举证。双方是否具有借贷合意,吕月红提交了借条、录音、证人证言、微信记录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反映了吕月红曾向华丽茶催款,吕月红所使用的语言均是“你空的时候把我钱打过来”、“你一定要帮帮我,让我尽快还上贷款”、“你这两天要帮我安排的”等含义模糊的字眼,对于款项的性质始终未提及,华丽茶也未明确是否属于归还借款,故无法据此认定借款关系成立;两位证人证言均表明并未参与吕月红和华丽茶之间款项交付的过程,属于事后听吕月红陈述此事,亦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吕月红所提供能证明借贷合意成立的唯一证据即为借条,该借条署名为“借款人华丽茶”,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但华丽茶抗辩认为双方是代为操作投资关系,并提供录音证据予以证明。华丽茶所提供的录音完整反映了借条出具的过程,吕月红在与华丽茶交涉过程中多次强调要求华丽茶出具条子是配合去公安控告,不然将控告华丽茶诈骗,如录音中多次出现吕月红所陈述的“你条子写来我们俩一起去告他”、“你出个条子给我,我们两个去告他,告他诈骗就好了,跟你就没关系了”、“你就写个条子给我,我们两个就不搞了,我们就一起去告他”之类词句,华丽茶在借条出具过程中亦反复多次强调款项用于报发票做积分的,而非借款,比如“你这个钱不是借给我的,是报发票做积分的”、“(出条子)可以的,等下你别说我欠你的钱”。其一,华丽茶在出借条的过程中对于款项不属于借款反复明确提及,同时多次强调报税做积分一事,吕月红均未反驳,也未否认;其二,吕月红陈述华丽茶以高额利息为诱让其出借款项,但双方在对话中却未提及利息分毫,出具的借条上也未注明利息;其三,吕月红在对话中也针对双方报税做积分的细节进行了交谈。若吕月红确是向华丽茶出借款项,而非投资,则上述几点均有悖常理,故华丽茶所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借条并非华丽茶承认双方存在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投资平台的其他法律关系。在此情形下,吕月红应当对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证明,吕月红无法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吕月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2188元,由吕月红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吕月红申请证人徐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本案诉争款项不是投资于来往客平台,款项没有投资风险,应当返还上诉人。徐某作证称,华丽茶曾以帮助其和吕月红为由,提出通过发票退税方式,只要交纳45000元手续费,两三个月内可退还100000元,这种方式不是投资,没有风险。虽未亲见吕月红向华丽茶交付款项,但后来华丽茶当着其和吕月红的面承认过。被上诉人华丽茶质证认为吕月红通过POS机刷卡支付款项时徐某并不在场,对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且缺乏关联性。被上诉人华丽茶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对徐某的证言综合认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款项的性质。首先,2015年11月23日,上诉人吕月红通过POS机刷卡向被上诉人华丽茶交付250000元款项,仅4天后,被上诉人华丽茶向上诉人吕月红出具收据一张。此时,双方就款项交付的合意已经形成,收据记载的内容可以反映双方关于款项性质的真实意思表示,收据本身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其次,上诉人吕月红依据借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为被上诉人华丽茶通过在一审中举出的谈话录音证据证明并非被上诉人华丽茶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吕月红主张该谈话系被上诉人华丽茶有意歪曲、虚构,设置“陷阱”,其因急于得到借据违心奉迎,并非认可诉争款项系投资款,但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最后,上诉人吕月红在二审期间申请证人徐某出庭作证,并认为交付被上诉人华丽茶的款项并非用于投资,而是用于退税。可见上诉人吕月红关于本案诉争款项性质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虽然经过庭审释明,上诉人吕月红仍坚持主张与被上诉人华丽茶之间通过出具借据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有关借据的证明力一审已有详细论述,二审不再赘述。上诉人吕月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通过退税能产生畸高的收益有悖常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涉,上诉人吕月红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上诉人吕月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顺增审 判 员 舒红胜审 判 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 琦书 记 员 毛树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