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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建筑安装公司、衢州腾飞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建筑安装公司,衢州腾飞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区斗潭1幢4单元2室。法定代表人:曾德龙。被执行人:衢州腾飞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东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绍水。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区建筑安装公司与衢州腾飞钢铁有限公司(2017)浙08执恢2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11月15日吊销了被执行人衢州腾飞钢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执行人衢州腾飞钢铁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主体,也没有能够依法可以变更、追加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衢中执提字第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龙审判员  傅建丰审判员  黄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利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