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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龙维兵、赵宗英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罗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维兵,赵宗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罗振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终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维兵,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宗英,女,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仙河,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负责人:雷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群力,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罗振军,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白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亮,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龙维兵、赵宗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原审被告罗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湘08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龙维兵的账号为596361571918账户上的部分资金被转账给他人,在转账凭证上不是龙维兵本人签名,该部分资金的转移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是否有关联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湘08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龙维兵、赵宗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98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钟以祥审判员  张 彦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洁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