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政军与郑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政军,郑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张政军,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郑岩,女,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张政军与郑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