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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卫轶明与张宪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轶明,张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卫轶明,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张宪民,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24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宪民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张宪民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宪民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聪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