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涵与河南四维测绘股份有限公司、李委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涵,河南四维测绘股份有限公司,李委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8615号原告:张涵,女,汉族,1988年3月10日,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张中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四维测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201-30房。法定代表人:李委航,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委航,男,汉族,1978年7月5日,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张涵与被告河南四维测绘股份有限公司、李委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张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认购股权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至还清款项日止的收益补偿(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8%,自2015年7月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未支付的收益补偿为27222元),暂计102722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四维测绘有限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河南四维测绘有限公司五十万股权,出资壹佰万元;被告将原告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原告认购股权价款与2015年7月10日前汇入指定银行账号。同日,原告与被告李委航(河南四维测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签订《协议书》,约定自2015年12月31日后90日内,因河南四维测绘有限公司不能在新三板成功挂牌,被告李委航无条件原价收购原告认购的股权,并按照增资款年8%的收益补偿原告,补偿期限自原告实际出资之日至收到被告款项之日。原告已于2015年7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河南四维测绘有限公司100万元,但是截止到原告起诉止,被告河南四维测绘有限公司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原告变更登记为股东;被告河南四维测绘有限公司并未在“新三板即全国中小型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成功挂牌,在该系统也查询不到河南四维测绘有限公司的挂牌信息。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归还股权认购款,二被告互相推脱,仅支付补偿款119455.05元。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河南四维测绘股份有限公司、李委航共欠原告张涵股权价款七十五万元、利息三万九千元,共计七十八万九千元。被告河南四维测绘股份有限公司、李委航分期支付给原告张涵: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股权价款二十五万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股权价款二十五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股权价款二十五万元及前期所有利息三万九千元;如果被告河南四维测绘股份有限公司、李委航未按上述协议支付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张涵有权就余额直接申请执行并按年利率8%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五万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二十三元,由被告河南四维测绘股份有限公司、李委航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张涵向法院预交,由被告河南思维测绘股份有限公司、李委航于2017年8月30日前履行最后一笔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张涵。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