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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娜、容城县飞翔服装辅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娜,容城县飞翔服装辅料厂,衡水索菲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容城县飞翔服装辅料厂,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平王乡大先王村。投资人:王娜,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衡水索菲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衡宝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啜爱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娜因与被上诉人容城县飞翔服装辅料厂、原审被告衡水索菲亚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容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9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查明李娜在欠款单据上签字的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9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9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房 勤审 判 员  王宝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颜靖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