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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南通豪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李治春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豪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李治春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168号原告:南通豪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磨框镇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陈洪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治春,男,199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南通豪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治春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南通豪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豪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豪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通豪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