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小软申请执行王宇焦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软,王宇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80号申请人刘小软,男,1964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宇焦,男,1987年9月4日生。刘小软申请执行王宇焦民间借贷一案,刘小软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斌& # xB;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海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