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民终25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角社新村上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太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珍,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芸庆,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因与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2民初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了审理。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2民初31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指令云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所谓一事不再理是指就裁判机构已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纠纷,当事人不能再提请裁判机构重新裁判,裁判机构亦不能再行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而重新裁判。该同一纠纷包含了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请求三个要素,虽然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向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以及违约金的责任,案号为(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52号,在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执行判决后,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依法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0507执1938号,但是,至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均未查询到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债权未得以实现。而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诉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在拖欠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的范围内承担代为支付的责任,该诉讼请求与(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52号案件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据此,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以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加工合同纠纷诉讼,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加工合同纠纷并作出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52号判决,确认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向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89000元、违约金385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9月1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向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16)苏0507执193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对(2016)苏0507执193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认为至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均未查询到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其债权未得以实现。本院认为,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52号判决书中确认了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89000元、违约金38500元,但对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货款争议并未进行过裁决;也无证据证明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货款争议已通过诉讼或协商进行了解决;现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认为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清偿上述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以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的范围内承担代为支付的责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一审法院应予受理。综上所述,上诉人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以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2民初31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云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晓玲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赵艳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丕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