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5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丁雪华与赵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雪华,赵永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5146号申请人:丁雪华,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院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琦琦,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月,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赵永志,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哈密市。原告丁雪华与被告赵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雪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永志名下182406元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原告丁雪华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213号红十月小区北一区4栋7层3单元703(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沙依巴克区字第××号)的房产手续;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赵永志名下182406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32.03元(原告已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勇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