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5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孟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孟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135号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褚月华,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蔷,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孟某,男,住所:珲春市。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奉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