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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5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孟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孟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135号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褚月华,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蔷,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孟某,男,住所:珲春市。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奉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