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市华宇天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际萍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华宇天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赵际萍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25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华宇天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371号SOHO新时代B座605室。法定代表人:李文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华,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际萍,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乌鲁木齐市华宇天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越际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乌鲁木齐市华宇天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华宇天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