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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鞠进亮与郭志军、王秀英、郭鹏飞、青州市鹏飞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进亮,郭志军,王秀英,郭鹏飞,青州市鹏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鞠进亮。被执行人郭志军。被执行人王秀英。被执行人郭鹏飞。被执行人青州市鹏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王母宫大王村北。法定代表人:郭志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鞠进亮与被执行人郭志军、王秀英、郭鹏飞、青州市鹏飞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1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维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