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辖终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东与吴鸿才、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李松芳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124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鸿才,陈东,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李松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鸿才,住广东省吴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鸿才。原审被告:李松芳,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吴鸿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2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鸿才上诉称,本案属于对公民提起的诉讼,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人民路51号,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吴川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李松芳的住所地都在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被告广东省广工建设有限公司、李松芳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据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秋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