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8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诚与童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诚,童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776号申请执行人郭诚,男,1953年10月7日生。被执行人童亚军,男,1987年6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郭诚与童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童亚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亚军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