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59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颜小青、陈思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小青,陈思达,陈文艺,厦门誉信恒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5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小青,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思达,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文艺,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厦门誉信恒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00002N457,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象兴路四号21号银盛大厦第十一层1单元之一。法定代表人陈思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82民初88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冻结被执行人陈思达名下银行账户5个,冻结被执行人陈文艺名下银行账户1个,限制被执行人陈文艺出入境,并注销被执行人相关出入境证件,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思达名下的晋江市安海镇鸿江中路159号安海上悦城1幢2901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还款50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1113800元及利息,多次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陈瑜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