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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市濮阳县分公司与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市濮阳县分公司,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625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市濮阳县分公司,地址:濮阳县红旗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北角。机构代码:914109287156292756。负责人张永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华钢、张亚辉,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顺风路5号。负责人吴姜平,该公司经理。关于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市濮阳县分公司诉被告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市濮阳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恒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7元,减半收取2803.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市濮阳县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薛 利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柴淑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新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