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建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建善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382号罪犯林建善,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0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建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建善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建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建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建善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建善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8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