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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与岳××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岳××,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岳××罚金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我院(2016)京0117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岳××支付罚金五千元,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执行联动系统多次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岳××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岳××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于思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