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6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代俊杰与张玉安、付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俊杰,张玉安,付美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632号原告:代俊杰,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张玉安,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付美花,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与被告张玉安系夫妻关系,。原告代俊杰与被告张玉安、付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俊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代俊杰负担。审判员  柳风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