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7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与陈汉思、栗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陈汉思,栗嘉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739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负责人:张亚志,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丽梅、何明,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汉思,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被告:栗嘉丽,女,1966年6月7日出生。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诉被告陈汉思、栗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1元,减半收取2555.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承担。审判长 吴云益人民陪审员杨旭波人民陪审员张宝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杨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