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2017湘0181民初2466号任泽林诉刘春华邓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泽林,江跃安,刘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466号原告任泽林,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跃安,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春华,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泽林与被告江跃安、刘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泽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泽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泽林负担。审判员  杨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