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陶起范与王国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起范,王国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陶起范,男,汉族,1956年4月27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四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国福,男,汉族,1953年2月11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再审申请人陶起范因与被申请人王国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起范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依法再审判决被申请人承担修车费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陶起范在原审法院仅提交2015年7月12日修理厂的白条收据和2016年1月15日出具的修车发票,原审法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驳回陶起范要求赔偿2000元修车费的诉讼请求,在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陶起范提供了2014年6月14日车辆照片和四平市铁东区新天意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1月15日出具的车辆维修明细表(金额为2095元),但该车辆维修明细表并未显示被维修车辆品牌、型号以及车牌号等关联信息,亦无法证明车辆维修明细表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陶起范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陶起范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起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南南审判员  徐 滢审判员  于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克文 来源: